******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21x):
本机关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沧)文综罚字〔2023〕201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850元的义务没有履行,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因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均未联系到你本人,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沧)文综催字〔2023〕2015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27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317-******。
特此公告。
******旅游局
2024年12月12日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沧)文综催字〔2023〕2015号]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沧)文综催字〔2023〕2015号
薛超:
本机关分别于2024年3月26日、2024年3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沧)文综罚字〔2023〕2015号),要求你依法履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118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要求你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118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金钱给付的,请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法院强制执行。
******旅游局
2024年10月12日
本机关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沧)文综罚字〔2023〕201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850元的义务没有履行,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因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均未联系到你本人,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沧)文综催字〔2023〕2015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27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317-******。
特此公告。
******旅游局
2024年12月12日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沧)文综催字〔2023〕2015号]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沧)文综催字〔2023〕2015号
薛超:
本机关分别于2024年3月26日、2024年3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沧)文综罚字〔2023〕2015号),要求你依法履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118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要求你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118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金钱给付的,请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法院强制执行。
******旅游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