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和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根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9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9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河北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规〔2023〕2号)、《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建设方案(2023-2030年)》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支持的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专项投资项目,不包括列入其他投资的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实施储备库管理,主要根据工作任务、资源状况、项目申请情况等,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管理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项目,主要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第五条 林草建设支撑保障体系按照中央预算内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储备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要以本区域动植物资源状况为基础,突出重点物种保护,优先保证重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要求和局党组重要任务,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高质量发展、“三北”工程攻坚战等重大国家战略。
第七条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项目采取项目申报法分配,由拟实施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坚持常态化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管理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项目投资支持范围及用途要求。
(二)申报主体为有独立法人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省级保护区、湿地公园、林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机构健全,有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相适应的工作能力或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人才、技术条件和专业队伍。
(三)有明确的法人资格和账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能力,能合理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及进行评价。
(四)上年度项目完成,验收合格,绩效评价达到良好以上。
第九条 申报程序
拟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准备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书)及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绩效目标表及投资估算表。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立项依据、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和范围,投资估算和绩效目标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项目申报单位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各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承担项目审核主体责任,将汇总后的材料向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进行申报。
局直属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直接向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申报。
第十条 严禁多头申报、虚假申报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省林草局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评审,重点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和范围,投资估算、绩效目标等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入库项目清单,纳入部门项目申报库。已储备入库项目支出方向、资金额度、建设地点等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
第十二条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内均可申请资金支持,3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进入一批、执行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滚动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各市林草主管部门应按照申报审核全程留痕的要求,将审核责任明确到人,健全项目申报审核台账,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申报审核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十四条 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确需安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按程序报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转移支付额度,从项目储备库中提出支持项目清单,报局规财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申请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实行分级批复。各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所属区域内由各县(市、区)相关单位实施的项目,并将批复及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备案;各市本级、局直属单位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实施的项目由省林草局批复。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投资效益。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尽快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验收的方法,各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所属区域内由各县(市、区)相关单位开展的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单)报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备案。局野保湿地处将根据验收报告,对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各市本级、局直属单位本级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项目由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组织验收。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将通过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报和分配下一年度野生动植物保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市林草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项目进行全过程调度和监管,每季度末调度掌握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督促各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报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备案。
各市本级、局直属单位本级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每季度末报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