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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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批复文号 |
1 | 丰宁满族自治县腾达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 丰宁满族自治县腾达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 承环丰审[2023]7号![]() |
2 | 承德新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山嘴水稳混合料拌合站工程项目 | 承德新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承环丰审[2023]8号![]() |